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简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简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1号发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941号)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各营业网点为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办理简易银行结算账户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简易开户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审核小微企业和流动就业群体等单位和个人开户证明文件或身份证件后,简化辅助身份证明资料要求,开立功能与客户身份核实程度、账户风险相匹配的银行基本账户,满足客户开户需求。

第三条 企业开立、变更、撤销简易基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

企业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简易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章 账户监测和管控

 营业网点应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不得为企业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企业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

 营业网点应全面、独立承担简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合法合规主体责任,简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简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营业网点应将开户理由不明确或存在异常的简易账户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监测其资金交易是否存在与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可疑情形,如发现涉诈涉赌的,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账户开立与使用

 营业网点为企业开立简易银行结算账户时,应按规定要求企业提交开户申请书,并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开户证明文件。

 营业网点应审核企业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户申请人与开户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营业网点为企业开立简易基本存款账户时,应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未通过唯一性审核的不得为其开立简易基本存款账户。

营业网点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审核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时,应在系统中准确录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等信息。

 企业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网点应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执行面签制度,并留存相应影像材料

营业网点可采取面对面、视频等方式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核实企业开户意愿,具体方式由各营业网点根据客户风险程度选择。

第十 企业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营业网点应按照反洗钱等相关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强化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应拒绝开户。营业网点拒绝开户时应由营业主任进行复核,建立“拒绝开户台帐”,确保拒绝理由合理充分,并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 经审核符合开立条件的,营业网点应与企业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予以开立简易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应当明确营业网点与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营业网点与开户申请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变更及撤销的情形、方式、时限。

(三)营业网点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营业网点应当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以醒目方式向企业展示其义务和责任条款,并明确告知企业。

第十 营业网点为企业开立简易基本存款账户后应立即将开户信息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开户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营业网点完成企业简易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备案后,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并在企业基本信息经营范围中标注取消开户许可证核发字样。营业网点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详见附件)和存款人查询密码,并交付企业。

第十 企业简易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

第十 基本存款账户营业网点应为企业提供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服务。

企业申请重置存款人查询密码的,营业网点应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 营业网点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网点有权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第十 营业网点为企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开户证明文件变更时,应按规定要求企业提交变更申请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为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十九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列明有效期的,营业网点应于到期日前30日提示企业及时更新。

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有效期到期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营业网点应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发布)的规定,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营业网点为企业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按规定要求企业提交销户申请,并对企业销户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及时为企业办理销户手续,不得拖延办理。

第二十 营业网点为企业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账户变更、撤销资料复印件或影像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二十 企业遗失或损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企业可向基本存款账户营业网点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内控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 营业网点应严格执行《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范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处理。

第二十 本行以账户质量和风险防范为导向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考核机制,对账户开立、信息备案、账户使用、后续管理、账户对账冬内容实施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中,全面提升账户管理水平。

第二十 本行应建立健全简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内控合规制度,实行业务管理、风险管理等部门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内控机制,做好账户审核、动态复核、对账、风险监测及后续控制措施等工作,实现账户业务的全流程监控与管理。

二十六 简易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营业网点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作相应处理。

二十七 营业网点应加强企业账户可疑交易监测,依托反洗钱监测平台、风险预警平台等系统,对频繁发生大额收付、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由对公转入个人账户后转回、投资理财类资金往来等异常交易,认真分析业务真实性,资金的来源、去向,检查业务合规性,持续跟踪,并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可疑交易和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二十八 营业网点应建立企业账务核对机制,对账频率应不低于每季度一次。企业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核对结果不一致的,营业网点应查明原因,确有必要的,可采取措施适当控制账户交易。

二十九 营业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应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营业网点报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其与相应电子信息内容一致性以及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账户管理系统录入信息错漏,以及因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地区代码填报错误而导致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通知企业及时更正。

第三十 本行采取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开立的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业务办理、风险管理、优化服务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对象应做到辖区内银行全覆盖。

第三十二条 营业网点建立简易开户咨询投诉机制,加强对客户经理、柜员和客服等人员培训,提高客户对账户服务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 各营业网点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保证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审核导致企业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未按规定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

)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或者与身份不明的企业进行交易的;

)未按规定开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对账的;

)未按规定对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开展监督检查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三十 本办法所称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三十六 本办法由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三十七 本办法自2021816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816